旧堤、补暗基,不计新增丈数解释。
每一个缺口,册里都有一行字堵上。
沈砺安预签是真的,梁茂和方原的名押能找到,工仓印也没有缺角。支银、抵粮、工日与石数相除以后,余数为零。
“若只看这本,”沈棠宁道,“河九确实做完了。”
工部员外郎反问:“你看出了什么不对?”
“我还没看第三本。”
刑部那册最薄。
罗缜亲自取下封绳,严晦却抬手拦了他一下,叫另一名书吏记录开册人。罗缜退到半步之外,没有争辩。
《北路徒役移交点验簿》记的是承熙十二年一批待核军籍犯。二十六人自雁回北仓徒役所借给青峡河工,六月二十五出所,七月初七归还。借出、每日点名、伤病、口粮、返所都有人签押。九人中途替换,真正从头做到尾的是十七人。
那十七个名字,正好也在北四七二十名车夫中。
不只是同名。
户部车夫籍页写年岁、籍贯和可辨体貌。刑部点验簿也写。十七人中十四人的年岁相同,三人的年岁各差一岁,却连左耳缺口、右手虎口旧伤、眉上黑痣都抄得一样。户部称他们是北仓临雇良民,工部称他们是领工钱的河工脚夫,刑部却称他们戴罪待核,所领工钱只能抵官粮,不得自行离队。
严晦问:“徒役可以押车,也可以做河工。三种身份并非不能同在一人身上。”
“可以。”沈砚白道,“所以要看三本账各自把他们放在哪里。”
他没有碰账,只请书吏逐页报日期。
户部账里,十七人六月二十八从雁回北仓出发,沿官路押北四七往青峡,再转归雁,折日三十八。
工部账里,十七人从六月二十九起每天都在青峡河埠卸河九,三十日无一人缺工。
刑部账里,十七人六月二十五被押出徒役所,每日卯时、酉时两次点名,三十日全在青峡工棚;七月初七由原押吏带回。
若以工部和刑部相核,他们像是一直留在青峡。
若以户部与刑部相核,他们又像是由官押着走完粮路。
若只看户部,他们是受雇自由车夫;只看刑部,他们连夜间出棚都要记杖责。
三本账没有哪一本漏掉一天。正因一天都没有漏,同一批人才在同一天既宿官驿、又睡工棚,还在徒役所的晚点名簿上按了指印。
屋内静了片刻。
户部主事先开口:“三部用人名册互有抄转,身份栏误写不足为奇。至于日期,北路旧例以续月清积欠,不全按民历。不能拿一处写法否定三部真印。”
“我不拿写法否定真印。”沈棠宁道,“我只问,人有几条腿。”
她请人取纸,把三册所有实日与折日分开。
沈砚白抄户部:六月二十八起运,续月三十日,七月初六终收,折三十八日。
沈砺安抄工部:六月二十九开卸,续月增加七百八十工,七月初六验讫。
程素问抄刑部:六月二十五借出,续月逐日两点,七月初七返所。
裴砚川只算路。
“十辆一千斤重车,九百二十余里,三十八日能走。八日不能。三十日一去,户部整条转运路就断了。”
沈砺安指着工部册:“七百八十工正好是二十六人乘三十日。三十日一去,一万石便没有足够人手卸,也没有时间进暗基。”
程素问把刑部每日口粮合计减掉三十日:“这一减,返所结余不再相平,刑部就少了十七个人一个月的粮。”
三册各自不同,缺的却都是同一段三十日。
严晦叫人去取承熙十二年颁历。
户部主事道:“续月是核账之法,不是说天上真多一个月。”
“账可以续,路不能。”沈棠宁说,“你可以把六月欠项放进续页,却不能让车在续页里多走九百二十里;可以把迟报的工钱记回六月,却不能叫二十六个人在纸上多干七百八十工。更不能让十七个活人在补出来的三十日里,同时替三部办三件事。”
颁历送来时,已经过了亥正。
厚黄纸由钦天监年初颁发,京中各衙同用。承熙十二年有十二个月,五月二十九日,六月三十日,六月之后直接是七月。闰月在承熙十年,承熙十三年;十二年没有。
三部账都没有明写“闰六月”。
它们更谨慎。户部写六月续运,工部写六月续工,刑部写六月续点。三种名目都可以用于跨月补账,本来不违法。可三本续页一律三十日,起讫顺序一致,连六月三十之后接“续一”、续三十之后再接七月初一的折日法都一样。
程素问又看了一遍三册页心。
“纸不同,格也不同。”她说,“户部十三栏,工部九栏,刑部六栏。不是同一个人把三本账摆在桌上抄的。”
沈砚白接道:“但他们抄日期时,看过同一张底表。”
严晦没有准他把“同一张底表”写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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