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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海棠 第223章 新外交(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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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朕将主客清吏司改组,升格为‘外交司’。”

    “此后,大明对外,当有两套并行不悖的体系:

    对朝鲜、安南等藩属,仍行‘朝贡礼’,维系宗藩名分。

    对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西洋诸国,则行‘外交礼’。

    此‘外交礼’之核心,在于‘主权对等’与‘相互尊重’。”

    他耐心解释道:

    “‘主权’,便是我大明对自家疆土、百姓、律法的完全掌控之权。

    犹如一家之主之于其宅院,不容外人指手画脚,更不容强闯窃据!

    台湾设府,便是明确宣示此主权。

    要求荷兰国主正式授权其代表,便是要求一个对等的主权实体来与我们订立契约。

    而非一个随时可以推诿耍赖的商号头目。

    这并非贬低天朝身份,恰恰是抬高了谈判的层级,确保协议的有效与严肃。

    这,难道不符合‘礼尚往来’,彼此敬重的古义吗?”

    “要求赔款,是因其侵犯我主权,造成军民伤亡、财产损失。

    必须予以补偿,此乃天公地道。

    正如《周礼》所云‘伤人及盗抵罪’,放诸国家之间,其理相通。

    要求其遣使谢罪,是令其承认错误,公开维护我大明法统与尊严。

    若其无罪,何以谢之?若其有罪,何以不能罚之?

    这其中的道理,与我大明律法惩治境内作奸犯科之徒,本质有何不同?

    无非是尺度放大至国家之间而已。”

    皇帝说完这一篇长篇大论,虽然有些曲解经义,然其对现实的应用却是没有问题的。

    朱国祚陷入沉思,在传统礼法与新时代现实形势之间纠结。

    朱由校看他沉思,也不着急,招手示意王承恩:

    “让鸿胪寺少卿杨东明带着邓玉函来瑾身殿。”

    然后温和德看向朱国祚:

    “朱部堂,朕为你示范一次新式外交,何以威、何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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