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始终是唐朝政府力量所不能控制的地方割据军
阀。(三)一般地区所设的节度使,其性质和魏晋南北朝的都督、刺史相似,以节度使兼
任所在的州刺史。这类节度使多设在中原及东南、西南地区,由中央任免,大多数是文人
担任。节度使直属军队的军职和使府内的文职,大多数是自行任命的。规定的文职有行军
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等,其中任要职者也可以代行节度使职权。次一等的,
可以委派代理州县职务。这些名为幕职的差遣官,无官阶,故此种人必须带有郎官、御史
等头衔。幕职不限出身,文士不论是否中进士,都可以应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推荐
到中央任职。事实上,唐代中期以后的文士,很多都以幕僚作进身之阶,这是宋代进士必
先任幕职的由来。唐代有一种驾凌于州县之上的地方行政机关,叫方镇,又称“道”,是
依山川形势而划分的监察区域。贞观时期分全国为十道,玄宗时分天下为十五道,至唐后
期,全国已被划分成四十余道,每道皆置观察使,雄藩重镇则带节度使,不带节度使者则
带都团练使或都防御使。它们虽仍是使职,实际上已经成为统领一道军政、民政、财政、
司法等大权的行政长官了。州县二级建制实际上变成了道、州、县三级建制,出现了“制
敕不下支郡,刺史不专奏事”的局面。诸道观察使等,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长史为
本官,其属下除了原来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还有一套人数不少的幕府。其中既有都知兵
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教练使、都指挥使等带兵打仗的武夫,又有副使、行军司马、
判官、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职幕僚,地方事权尽掌于这些人手中。如行军
司马掌军籍、符伍、号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为“储帅”。判官,据《通典;职官十四》
云:“掌判仓、兵、骑、胄事”,各藩镇往往尽委钱谷支计于判官。掌书记,《通典
•;职官十四》云:“掌表奏书檄”,凡文辞之事,皆出掌书记。幕职还常被派往巡
察管内州县,有的本身即兼任州县之职,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权。中唐以后,这些人实际
上是控制州县的实权派。故《封氏闻见记;风宪》云:“游宦之士至以朝廷为闲地,谓幕
府为要津”。 方镇属下之州郡称为支州、支郡。支州刺史往往亦带团练使或防御使之类
的使职,由于方镇一般皆在支州派驻兵马,另遣镇将领兵事,支州刺史实际上是没有兵权
的。所以唐代方镇对所属州县有很大的统治权。五代时期,中央政府逐渐加强了直接对支
州的统治,这为北宋时期削弱藩镇之权以诸州直隶中央奠定了基础。唐代临时性质的要职
除节度使、观察使之外,财政方面则有度支、盐铁、转运、租庸、铸钱等使,名目不一,
分合也无一定。大体上盐铁转运使以扬州为中心,派员巡视各地,在正规职官之外又另成
一系统。盐铁使往往身兼要职,手握财权,而正规的户部职官反而不能举其职,必以其他
官员判户部,才是户部真正负责人(即使官居户部侍郎,也要加判本司的头衔才能实任户
部之职),因此,户部本身的职务只掌赋役,度支使的职务为统筹财政,盐铁使的职务则
统一切税源。三者合一才能行使全部的财务行政。这是五代定名三司使的由来。少数民族
政权的职官制 。唐代是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在青藏高原地区,若干原始部
落进入了奴隶社会,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吐蕃族,与汉族结成了亲密的关系。在云南地区,
南绍统一了当地各族,加速了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过程。北部地区的突厥族逐渐由奴隶
制向封建制发展,西域各族经过长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已接近中原地区的先进水平。东
北地区在靺鞨、契丹等族的开发下,社会生产也有显著进步。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
,更进一步密切了与中原地区的联系。这些少数民族都在边疆地区建立过地方政权,在历
史上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这些政权的职官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前述过的羁糜府州制
,但实际上还有另外的一套制度,如突厥、回纥和前期的渤海等;另一种是王国制,如吐
蕃、南绍和后期的渤海国等。不管在哪一种情形下,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
联系与经济文化交流都是十分密切的,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着祖国的灿烂文明。以下就现存
有限的史料,分别介绍周边少数民族的地方官制。一、突厥与回纥,突厥汗国是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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