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安徽省镇反运动(2)
随着干部、群众镇反情绪的继续高涨,“左”倾偏向开始滋生。有的要求多捕,有的要求多杀。
情绪急躁,办案粗糙、草率现象时有发生,据阜阳专区统计,自“双十指示”下达至1951年4月,在逮捕人犯中,可捕可不捕的占捕人总数的35%。
砀山县将一般不法地主、地痞流氓乃至所谓“破鞋”(即乱搞男女关系的妇女)也逮捕起来。
桐城县将16名拟处死刑犯报地委审批,地委批示“继续补查”,而该局未看批文,竟主观臆断,认为已批死刑,将16人处决。
霍山县将未获批准死刑的5名反革命犯处决。皖南地区也发生一些将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将一些应判徒刑的判了死刑。
皖南、皖北区党委对镇反中“左”的偏向引起了注意。
1951年5月8日,**皖北区党委电报指示各专区党委、各县县委对镇反捕人适当收缩。
5月15日,召开区党委扩大会议,要求地委书记立即向各所属专区通电,停止捕人。
5月10日至历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将镇反运动加以收缩,在几个月内,除有现行破坏的反革命犯以外,暂停捕人。
将捕人批准权由县收回到**地委、专员公署一级;将死刑批准权由地、专级收到省级。
并规定: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坚决一律不捕;凡是罪证确实罪该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坚决逮捕;凡是可杀可不杀的反革命分子,一律不杀;凡是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坚决处死;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5月20日,**皖北区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坚决实行收缩,已核准的1000余名死刑犯,凡未执行的,一律停止执行,案件退各县复查。
**皖南区党委亦作出《关于执行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方案》。
皖南、皖北两区根据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将捕人和对犯人的处理数字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自1951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现行犯外,一律停止捕人。
在停止捕人期间,各地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任主任委员,公安局长为委员,法院、检察院和其它有关部门及民主人士参加,抽调专门力量,分成若干审判组,分工负责清理。
皖北行署机关及各地、市抽调干部1726人,分赴各县协助清案工作。
清理积案的步骤为:对尚未大规模镇反的地区,先清理应杀的和应放的,然后清理罪该判处有期徒刑的。
对已经大规模镇反的地区,先清理应放的,然后清理应判有期徒刑犯和应判死刑犯。
至10月,清案任务完成。据皖南、皖北统计,5个月共清理积案4.33万件,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236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1020人。
判处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处理的3万余人。
清理期间,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群众会等,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徒刑、释放管制等不同类型的反革命犯集中宣判,以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水上镇反:1953年,常年通航支流20条,湖泊19个,航线约4000公里。除公营外,有轮船16只,运输船34866只,渡船7242只,渔船27784只。船民、渔民268653人。
解放前,这些河流、湖泊,多为土匪、恶霸、特务等反革命活动场所。
解放以后,一些土匪、反革命分子等杀人越货,沉尸灭迹,破坏交通,有的拼凑反革命组织,扰乱水上治安。
长江水上的反革命组织“沿江工作团”,虽被公安机关摧毁,但残余分子仍分散各地活动。
淮河水上亦发现“国防部二厅”一情报组、“反共救国军水上连”等反革命组织。
人民政府建立后,设立淮河水上公安局及所属的洪泽湖分局,巢湖水上公安局及所属的新河、巢城等分局,长江水上公安局及所属的芜湖分局、检查站、水上派出所等,并对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进行过打击。
1951年9月10月间,淮河水上公安局破获“安徽省保安司令部”等反革命组织4起、抢劫案7起,捕获反革命分子及土匪30余名。巢湖水上公安局捕获国民党国防部政工局皖南办事处主任张耀宗等多人。1951年3月4月间,又破获反革命案件46起。
但是,因河流较长,湖面较宽,干部较少,民主改革未能及时进行,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尚未受到致命打击,加之陆地实行土改,开展镇反运动,一部分漏网反革命分子潜来水上隐蔽。他们时聚时散,抢劫商船,继续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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