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庄的土改运动,在工作组的领导和指挥下,在各位农会委员们的努力下,运动进行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这时巳进入了晚夏初,是天气非常炎热季节,知了热的在树上不停地叫,树叶晒得搭拉委笃着,池溏巳快干涸,大地晒得一片火腾腾的热浪扑人,青蛙也不叫了,可人们还得在田间劳作,因这时正是抡割早稻、赶插晚稻季节。
在这个季节正如戴复古:《大热》中所说:“农夫方夏耘,安坐吾敢食。”
也如李昂:《夏日联句》中所说:“人皆苦炎热,我爱夏日长。”
还如杜甫:《江村》中所说:“清江一曲抱村流,长夏江村事事幽。”这一切都是为了农事交替时节,为了有饭吃,再热还是‘我爱夏日长’、‘安坐吾敢食。’这一天是阳历的七月初,姚家庄贫农协会通知各村农会委员们下午到姚家庄祠堂参加土改攻坚战布置工作会议。委员们均准时到了会场,农会主席姚一呜主持了会议。看到委员们巳经坐好,姚一呜主席坐在主席台上说道:“各位委员,我们开始开会了,今天会议内容主要是布置土改攻坚战工作。前一阶段减租减息工作大家都做非常好,非常出色,广大贫下中农都非常满意,特别是春节征集物资工作,那是我们庄内的一个伟大创举,希望大家再接再励,打好土地改革这一攻坚战工作,出色地完成党和贫下中农交给我们的任务,下面请工作组吴同志给我们讲解党的土改工作政策和布置工作,大家要认真地听,认真地记,回去好开展工作。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吴同志清了清爽子说道:“刚才姚主席总结了前段工作,大家都做的很好,我这里不再重复了,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中央的土地改法下来了,我先给大伙儿宣讲一遍,让大家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然后再布置工作。现在就给大家宣讲。”作者现将其全文抄录如下,以便于读者欣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布施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行的法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它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它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它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它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它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它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它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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