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后经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讨论通过后,于一九六二年二月十三日发出。以后,以生产队为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载入了一九六二年九月**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自一九六一年二月上旬,主席提出以生产队(当时称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问题,到一九六二年二月十三日**中央发出指示,正好一年的时间,可见纠正“左”的思想,突破一种旧的观念之难。改变基本核算单位,是公社体制上的重大调整,是对“六十条”的重要突破。实际上,就经营规模的大体而论,这是正确地回到初级合作社,但还保留政社合一这个僵硬的外壳,这个外壳仍然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严重障碍。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改变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方面,主席走出了三大步:第一步,缩小社、队规模;第二步,取消食堂、供给制;第三步,改变基本核算单位。这三个步骤,加上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和经营自留地等规定,对于解放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改善人民生活,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一九六二年到一九六六年,粮食生产以平均每年增加二百六十亿斤的速度、棉花以平均每年增加六百万担的速度增长着。虽然这是恢复性的增产,但增产的幅度是相当大的,而且是连年增产。走出这三大步,实际上也是对原先设想的那种带有空想色彩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的否定。农业迅速地恢复和发展,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实施,为整个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每走出一步的时候,不是没有不同意见的争论。但是,最后取得基本一致的认识,并不是靠批判,更不是靠斗争,而是靠调查研究,各级党委第一书记带头到实践中去,“向群众寻求真理”。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总归要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制定,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随着这个条例的制定,其他许多领域,在总结一九五八年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也都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形成包括许多重要方面的一整套具体政策。被“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打乱了的工作秩序逐步恢复,走上正常轨道。党内的民主生活也渐趋活跃起来。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一九六一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记忆,为后人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主席对怎样建设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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