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都不超过20%,大大低于中农所有土地的比率,而且也低于贫农所有土地的比率。
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绝对数也很低,每户平均低于50亩,分别是:南汇地主户均3215亩,川沙地主户均4463亩,上海地主户均3225亩。
这种令人惊讶的事实,恐怕是大大出于一般人的意料的。
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权威的论断:“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情况是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
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苏南地区,就不是如此。
但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学者鉴于苏南的特殊性,提出“苏南无封建”的看法,结果遭到严厉的批判。
其实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苏南无封建”是可以探讨的,不必一棍子打死。
如果把这种现象与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联系起来,并且进一步把它与上海等大城市的近代化联系起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基于同样的背景,随着地权的分散化趋势,江南市镇四乡普遍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形成两个所有权——田面权与田底权,以及两个所有权人——田面业主与田底业主。
这种现象被当时人称为“一田二主”。
最为典型的史料就是光绪《周庄镇志》卷四风俗中的一段话:
“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之四也。”
《周庄镇志》的编者陶煦先生是一个很有学问的人,他敏锐而精确地把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后形成的“一田二主”的本质揭示出来,实属难能可贵。
因为直至今日,一些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陶煦的水平,不承认有“一田二主”的存在,不承认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武断的下结论:“田面权就是永佃权”。
这种看法,由来已久,也事出有因。
在许多学者看来,田面权与永佃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简单地说,前者是所有权,后者是使用权。
从陶煦的话中可以知道,当一块耕地被征用于建造公署民屋时,它的田价必须由田底业主(田主)与田面业主(佃农)均分,不能由田底业主(田主)一人独吞。
所谓“两议而瓜分之”,就是田底业主与田面业主各占50,,最低限度田面业主也要占40,,也就是说,田面的价格与田底的价格相差无几。
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永佃权人可以获得50,至40,的地价,岂非咄咄怪事!
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田面具有独立的价格,被民国时期的调查所进一步证实。
1918年关于江~苏~省物权习惯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为“一田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说得很透彻:“查江苏佃户租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即佃户于业主田亩上有相当之地价,不啻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
你看,明白无误的写着:“一田亩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即田底所有权人与田面所有权人,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就无法解释该调查报告所揭示的现象。
这也证明了陶煦的论断在苏南是有普遍性的。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报》刊登一篇俞觐撰写的《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陶煦的观点。
该调查报告指出:“田面权是与地主所有权并行的,与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在。田面权属佃农所有,其转移价常较(田底)所有权为高。
如现在田亩所有权(田底权)的买卖,每亩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面权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权最高二十元,田面权值三十元”。
田面价格明显高于田底价格,如果田面权仅仅是使用权(永佃权),那就难以理解,为何使用权价格反而高于所有权价格?
田面权价格高于田底权价格,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种变化,问题就在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化的加速,耕地日益减少,田面权愈加显得珍贵。
因为田面所有权人有经营土地的权力,而田底所有权人只有收取地租的权力。
关于这一点,30年代有的学者在考察了苏州、无锡、常熟农村后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写道:“所谓田底田面,同时因其所有主体不同,亦有田底权、田面权之分,前者归地主所有,后者归佃户所有。田底权固为产权之一种,田面权因有独立之价格,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故亦为产权之一种”。
“该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点在此,即田底田面权之分裂,而田面权为产权之一种,而可以移转变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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