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户所有之佃种或耕种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
田面权并非永佃权的另一最有力证据,是民国初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它从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面权与永佃权“相异之点有二”。
其一是永佃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而田面权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如果田底业主不把田面权“一并收买”,则田面权将永远存在;其二是永佃权人使用土地只能从事耕种或畜牧,但是田面权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种、畜牧,也可以用于“造屋置坟”、“掘坑烧窑”,田底权人不得过问。
该调查报告援引《民律草案》关于永佃权的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权人只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与上述田面权的习惯格格不入。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几十年中,学者们之所以回避田面权是产权(所有权)这一事实,是被预设的某种观念所束缚:既然田面权大多在佃农手中,只能说成是使用权(永佃权),否则地主与佃农的阶级关系岂不混淆!其实学术研究需尊重事实,不必有所忌讳。
只要解释清楚,人们是能够理解的。
对江南地区田面权的由来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农民出卖田地时,为了保存经营权,只卖田底,不卖田面,虽然成了田底业主(地主)的佃户,但自身仍是田面业主;另一种是农民为了得到土地,用高价从地主手中买得田面,其价格往往高于田底价。
在这种情况下,田面权成为一种产权(所有权),便不足为奇了。
像是日本满铁在20世纪30年代末关于松江县的抽样调查表明,有田面权的达137件,没有田面权的仅9件,田面与田底的分离十分普遍。
田面买卖与田底买卖大体相似。
1950年松江新农乡的调查报告也指出,该乡大部分土地有“田面权”与“田底权”之分;田面权可以自由出租、出典或买卖;张家村的村民拥有田面权的土地占佃人田的98%。
这种情况是江南以外的其他地区所没有的。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与这一地区市镇经济繁荣,工商业发达,城居地主较多,地权高度分散,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农业集约化的上海周边地区,城居地主大多经营工商业,无暇经营田产;而佃农(包括佃中农、佃富农)多致力于获取田面权,使自己可以较为稳定的经营土地,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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