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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帝国 第四卷 纵横四海卷 第七卷 一统江山卷 第九节 明大势总统放权(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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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国人大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全国人大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共和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共和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共和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二十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全国人大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竭

    维护、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策二款总司令。他有权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共和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国罪不在此列。

    总统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地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全国人大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全国人大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他认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国人大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共和国地所有官员。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第一款<.和全国人大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有权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地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括:由于本宪法、共和国法律和根据共和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地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共和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之间的诉讼;一省和他省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同省公民之间对不同省让与土地的所有权地诉讼;一省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省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全国人大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地省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省之内,审判应在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地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全国人大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

    第

    第一款.分信任和尊重。全国人大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在任何一省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省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省行政当局地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省。

    根据一省法律须在该省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省,不得因他省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

    第三款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省;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全国人大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或几个省的一部分组成新省。

    全国人大对于属于共和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并应省议会或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

    全国人大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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