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章隔离手段(第1/2页)
这个年代的国际银行系统可没有计算机联网。
跨境汇款靠的是电传打字机和纸质电报。
一笔钱从香江汇到巴拿马,香江这边存一张电底单,巴拿马那边出一张入账通知书。
要追查整条链路,需要同时调取三家银行的原始记录,而这需要跨司法管辖区协调,至少要走到外交照会层面。
而这,还只是停在纸面上的流程;现实中因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壁垒,几乎追查不到终点。
赵立冬还是有两把刷子,他是真的按照李佑林提出的模糊想法,然后被他找出这么一条路径出来,看来是真的下了功夫。
赵立冬得到李佑林鼓励的眼神,继续往下说道:“关于收购欧洲资产的身份问题。
南华的公司不能直接出面收购英国和欧洲的工厂矿山,除了在上述地区注册壳公司以外,
还需要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设立匿名账户与匿名信托,作为最终的受益人载体。”
“列支敦士登虽然没有英国、法国知名度高,但法律健全——它从1926年就把信托制度写进了《个人与公司法》,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引入信托法的国家。
委托人把资产转入信托之后,对外只显示律所或受托人的名字,委托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非涉及刑事诉讼,否则不强制披露。
我们南华作为实际受益人,身份自然而然隐去。瑞士的编号账户虽然保密性好,但收购实业资产时总得有人签字,光靠一个编号不行。
两者搭配起来——瑞士管资金存放和走账,列支敦士登做收购主体的法律外壳。到目前为止,这套组合是合理的。”
他说到这里,又翻了一页:“我手上还有一批没有被激活的旧身份。
是50年前后在法属印度支那流通的一批旧法郎买下来的,这些人的身份,是几个战后不愿意回欧洲的法国军官。
他们直生活在南华,我们利用他们的身份,在香江和巴黎注册了许多公司。”
在场的人里,胡文谦和陈济川对视了一眼。
他们平时管钱,知道资金安全有多重要,但赵立冬说的这套手法,已经超出了他们日常经验的边界。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做假账”或者“资金来源不明”。
这是在国际金融体系的缝隙里,专门找到那些没人看见的角落,然后站在角落里开枪。
林兆和把笔放下,抬头看了赵立冬一眼。
林兆和在波士顿学货币理论时,教授从没讲过这种组织设计。
课堂上的中央银行只有公开市场操作,没有三圈隔离。
课堂上的国际金融只有布雷顿森林体系、固定汇率、贸易平衡。
此时此刻,他意识到一件事:真实世界的国际金融,跟教科书不一样。
教科书假设所有玩家都在同一套规则下做交易,但现实是,最会玩的人从来不在棋盘上。
李佑林接过话头,接下来的要求让在场的人都有些震动。
因为接下来他要讲的已经不单单是“严管”的范围,而是把冷战时期情报界都不一定成体系的做法,直接植入到了一级金融部门。
“赵局长辛苦了,先坐下。下面我要说的,是整个小组在信息管控上的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在座的每一个人必须遵守。这不是工作纪律——这是保命的东西。”
“第一,信息隔离。小组内部,每人只知道自己负责的那一块。财务、情报、执行分三条线,互不交叉。
每件事有两个以上的组员经手,但没有一个人知道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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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书面文件当次会议后即焚,不做档案。如果一定要留记录,只写代码。”
这个原则其实并不复杂。
后世任何一个情报机构或金融合规部门都把它当作基本操作规程。
但在这个时代,就算是英国军情六处和美国的战略情报局,也只是在情报工作中局部运用了隔离原则,从来没有人在经济领域系统性地执行过。
李佑林把它拿到这个年代,等于把冷战后期的情报安全标准提前了二十年。
“第二,离岸公司加匿名信托。
每一笔投资,如果一定要穿透到最终持有人,至少要穿透两层离岸公司加一层匿名信托。
第一层是公开可查的壳公司,注册在欧洲各国;
第二层是受托机构,是列支敦士登的匿名信托,受托人是一家当地律所的合伙人,他只知道委托人代号,不知道真实身份。
到这一层,外面的监管机构就查不动了。
因为列支敦士登的法律明确规定,匿名信托的委托人信息只有在涉及刑事犯罪时才能被强制披露——而正常的金融交易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多国分仓。不把所有资金集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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