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吾不得不为。
少府监同僚四十二人,或父母在堂,或幼子绕膝。陛下择吾手,恐因吾孤家寡人孑然一身,无妻无子、尊长早亡、故友离散,此身如野草,焚之无碍。
若换他人,则必有他人受遣,事成之日,恐满门染血,婴啼尽碎于屠刀之下。
伪符之造无可逃离,然天地有眼,鬼神难欺,吾暗留痕迹以期苍天睁眼。
其一,分别以真、伪符于此信留下拓印以证今日言辞;
其二,以针刻“周”字微痕于真符左符底部,涂以夜光璧尘,置于烛火七寸下方得显现。
今夜伪符即成,司礼监即来取物,吾命如残灯,必灭于晨露之前。此书将封于工具盒中,唯盼身死后此物长存以待天日。
嗟乎!吾罪深似海,万死难赎。不敢求清白于后世,惟愿他日边关鼓咽、冤血冲天之时,此信能得见天日,昭雪天地之间。
戕功臣者,非刀兵,乃宫阙之心;
乱江山者,非辽骑,乃九五之私;
毁社稷者,非匠手,乃冕旒之谋。
愿苍天鉴此苦心,纵吾魂裂于地狱,亦当化磷火照此真相一程。
罪匠 周旭
绝笔于永兴七年九月初七
四更梆响,血泪俱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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