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局长拿起一份法律条文复印件,递到特使面前,“《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主观上存在侮辱故意、客观上实施毁损尸体行为即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按照贵国所谓的‘规矩’,‘介错’本质是对生命权的主动剥夺。”
“如果山本雄一尚未死亡,该行为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其已死亡,则属于侮辱尸体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况均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认可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特殊免责情形,所谓‘武士道体面’绝非违法阻却事由,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警长合上资料道:“简单来说,王先生不阻止自-杀是行使自身权利,不充当‘介错人’是遵守我国法律,两者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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