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下达处决人犯指标
1951年1月17日,主席读到中南局转来的湘西廿七军的“镇反”报告,发现湘西21个县仅军队就处决了匪首、恶霸、特务4600余人,并且还准备在今年由地方再处决一批。
区区一个湘西,不仅远离沿海前哨地带,人口密度也远小于华东地区,就处决了4600人,而且还有许多反革命要杀,而华东几个人口大省总共才不过处决了2911人,相比之下,主席立刻就发现了问题所在。
他毫不犹豫地做出批示,强调:湘西准备继续再处决反革命“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由此联系到华北以及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所有新区,他开始断言:新区多数都是用比较和平的方法分配土地的,匪首恶霸特务杀得太少。“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他进而坚决地提出:在这些地区,“特别是那些土匪猖獗,恶霸甚多,特务集中的地方要大杀几批”。“现当反美土改两个*的时机”,只要“善为处理”,就不会有问题。
为了使各地主要负责人切实了解他的想法,同时进一步督促和鼓动各地抓紧这千载难逢之机,主席给各地具体下达处决人犯的指标了。
在平衡了各地方上报的处决人犯计划之后,主席很快就计算出了一个各地应处决人犯的比例数。
2月间,根据主席的建议,**中央专门召开会议讨论了处决人犯的比例问题,“决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杀此数的一半,看情形再作决定”。
中央把处决人犯的大权下放给地方。
主席明确指示上海和南京方面的负责人说:“上海是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已捕2万余人仅杀200余人的情况,我认为1951年内至少应当杀掉罪大的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及会门头子3000人左右。而在上半年至少应杀掉1500人左右……南京是一个50万人口的大城市,国民党的首都,应杀的反动分子似不止200多人。南京杀人太少,应在南京多杀。”
加快进度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
“双十”指示虽然明确提出了要以政务院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依据,但制定这样一套标准仍旧颇费周折。
直到**中央决定了大致的处决人犯比例和主席开始向各地提出了具体的镇压数字之后,政务院才于2月21日根据**中央的要求,正式公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条例》根据主席要“大杀”人犯的指示精神,为了使地方上能够放开手脚,有意使对“反革命罪”的解释变得相当宽泛,所规定的处刑标准掌握起来更是有相当的自由度。
该杀不该杀,则主要取决于是否“首要分子”,或是否“情节严重”,二者占其一者,均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镇压反革命作为一种群众运动被掀动起来,从一开始就不能不着眼于打杀那些直接与普通民众有着切身利害关系,即是有较大民愤的“恶霸分子”和有血债的“历史反革命”。
但是,什么人可以算是“恶霸”呢?“民愤”大小又以什么为标准呢?十分明显,离开了具体的法律标准,单纯靠各级干部凭借主观判断来具体落实,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还在运动开始之际,一些地区很早就出现了杀人由心的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报告,只因为要完成镇反任务,不少被定性为“恶霸”者,连具体罪行都罗列不出,只因有人指认,便被草率杀掉。
运动*“杀反革命比下场透雨还痛快”。
怎样才能大杀反革命,动员群众,而又不致造成中间分子的恐惧和不满呢?
2月17日,北京市在公安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长罗瑞卿的指挥下,一夜之间逮捕反革命675人,次日即公开处决了58人。
注意到枪毙人犯有数万群众围观,而且兴高采烈,罗瑞卿明确认为,今后执行死刑前完全可以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和群众大会等,报告反革命罪行,激发群众对反革命的仇恨心理。
随后,北京市又进一步于3月7日夜一举逮捕了1050人。紧接着,北京市公安局专门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扩大会议以及市区两级人民代表扩大联席会议,宣布反革命分子罪行,提交与会代表讨论惩治办法。
经过一系列宣传工作之后,市公安局于25日当天分别在三处一次性就枪决了199人。
北京市大張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的做法,成了全国学习的典型。他们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纷纷召开扩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举行控诉大会。
在控诉人控诉完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后,都会向台下问:“该怎么办?”台下群众都会发出暴雷似地回答:“枪毙!”于是被拉去执行枪决。
北京六里屯馬氏控诉一贯道点传师張长连说:“我们被你强迫,花了半个月薪金入了一贯道。我丈夫病了,你又装神装鬼把他冶死,我儿子吃了我的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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