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实行谨慎收缩方针(1)
从1951年5月起,毛主席和**中央决定实行谨慎收缩的方针,集中力量处理积案。
为实行这一方针而采取的首要措施,是收回原来下放给下级的捕人批准权和杀人批准权。
5月7日,毛主席为**中央起草一个批语,指示全党:“兹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国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各地一律照此执行。”
同时规定,清理积案时间,亦即停止捕人时间,有少数要犯须逮捕者须报请中央局批准。
为实行谨慎收缩方针而采取的另一重大措施,是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
在前一阶段镇反工作中,逮捕并迅速处理了一大批犯有死罪、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
群众拍手称快,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破坏活动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但是,杀人多了,即使都是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也总会在社会的一部分阶层中引起不安,甚至会丧失社会同情。
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就是为解决这个矛盾而提出来的。
“死缓”,在古今中外的法典里,找不出这样一种刑名。它虽然仍属于死刑,但与死刑有重要区别。
这是毛主席的一个创造。后来,“死缓”就作为一个重要的刑名,写入法律,在中国实行。
5月8日,毛主席亲自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
决定指出:“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
毛主席估计,这个政策的实行,可以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而对其中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采取更加谨慎的政策,“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
毛主席上述两项重大而有力的措施的提出,从根本上防止和纠正了镇反*中曾在一些地方发生的乱捕乱杀的“左”的偏向,从而保证镇反运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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