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锵锵民国三人行 第二卷夯实 0060新模式(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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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用。而对这种钻空子的处罚又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着模棱两可的局面,说你有事就有事,说你没事就没事,几乎全是官家一张嘴。

    反之西方国家的法律文书的条文在制定之初就充分考虑到种种可能触犯这些条文可能现象而予以拟定了针对性的处罚规定,人为可操作干预的空间很小,即便有空子被人钻了,在得到新规定条文之前不予处置,这也是西方国家在法律执行和公民守法做的好的因素之一,可执行性易操作是其最大的优点。

    陈剑锋设想了道德利益以及法律的细化和可执行度方面的种种问题,又结合自己的记忆里和现在了解到的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状况和其后面所隐藏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对于自己想要实施的三农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的具体的准则大体有了雏形。

    首先,他认为土地的所有权不是根本的问题,美国在二战后没有自己的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农业人口占农业人口的比列达到近一半,比当时的民国租佃农的比列还高,但美国的农业却没有出现问题。很大的一个因素美国的所谓的“租佃农”不同于民国的租佃农,确切的说应该是等同于工业中的产业工人的农业工人,美国的农业是一种基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的大农业。

    有一位研究民国土地集中状况的学长曾经和陈剑锋谈起过民国的土地产权状况,他认为民国的土地集中程度是一直呈下降趋势,在民国农业人口中大部分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租佃农的比例并不是太高,即便是租佃农中的一部分也拥有长期的一块田地的租佃权,造成这部分租佃农除了在产权不同以外其他方面等同于自耕农的状况,而在一些灾难战争动乱等情况下,并不能保证能收到地租,从某种意义上讲,民国的土地集中并不是一个激烈的矛盾或者对抗因素。

    民国无论土地是否集中,采用的生产方式还是传统的小农经济,集中的土地最终还是分散到一户户中独立经营,集中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展现,“耕者有其田”在一定程度上是造就了更加坚实的小农经济。

    第二,在当前农业人口综合素质达不到实施农业近代化现代化改革的要求下不能依靠现有的农业人口主导对农业的近代化现代化改革,或者是说在他们拥有能主导改革的综合素质之前不能让他们主导改革。

    这也就意味着改革的主导者是现在陈剑锋主持的的鲁北行署下设机构,这就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要牵涉到可能会出现后来那种领导拍板做决定的“主官意志”以及以权谋私的行为也就是官僚主义,如何避免出现这种问题就得有一套严密的组织决策监管机构和制度。

    当然最终能避免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尽快的使现有农业人口能达到主导改革的综合素质。教育又成了当务之急。

    第三,改革后的农业和农业人口必须有别于原有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和农业人口,必须是近代化现代化的农业,农业人口也必须是等同于工业的管理经营者和产业工人。农业必须是集约型的规模化的,能创造高的财富,农业工人单人的产值产量也必须是高的。

    近现代化农业和小农经济下的传统农业一个最大的标识就是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民国的现状是除了税赋粮以外,其他的农产品基本很少进入流通区域,精确地讲是很少进入大市场。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含义并不是指单个农户完全依靠自己家庭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一个村庄都难以完成自给自足的功能,而是一个范围内能够基本满足上述需求,这个范围就是集市的影响区,集市通常是以一个人携带货物赶集的一天的路程作为半径,以集市作为一个范围基本上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集市上的贸易实质是一个农户的物资转移到另一个农户的手中,并没有走出这个集市涵盖的地域半径,即没有走向大市场,经济学早已界定集市贸易是自然经济。

    所以民军及其农场的收获必须进入市场消费,进入工厂作为原料才是打破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才不属于传统农业。

    第四,如何能不触动不损害原有农业人口中的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且能增大他们的利益是个难题,但改革不是改良主义,肯定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损害,必须要有暴力机构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改革中新的既得利益者的利益。

    这就要求新的既得利益者具有一定的暴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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