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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章节目录 第三百二十章 废除(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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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阶段中日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最主要矛盾,在日本大军入侵,边疆沦陷的特别时期,政务改革已非当务之急。

    因此,民国政府对南甸宣抚司采取了暂停改流,团结抗日的政策。

    到了最后的第三阶段,改流再起,不过最后却不了了之了。

    的确,在抗战胜利后,民国政府再议改土归流。

    像是1945年,梁河司法处在大厂成立,设有院长,检察官,司法兵,开始受理梁河地区的民刑案件,并通知设治局和土司今后不许在受理民刑案件,但没有实效,土司依然受理。

    同年,设治局改十九乡镇为四大乡镇,在四大乡镇成立中心小学。

    1947年,国民党梁河党部迁入土司署。

    1948年,设治局,党部在土司署召开参议会成立大会,多数议员,乡长慑于土司权威,被迫同意龚绶为参议长。

    6月,龚统政成立“民众自卫组训总队“,扩大势力范围。

    9月2日,土司在司署召开乡镇长,绅士会议,成立改革委员会,选举设治局长,以行使自治权。

    9月15日,末任设治局长到局视事。

    当时,土司有令,凡县人进出设治局,或给设治局纳粮纳税者,抽筋剥皮。

    此时,国民政府大势已去,已无力也无暇采取举措来改变这一状况了。

    到最后抗战胜利后,时云南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李国清提出了一个措辞激烈的《废除土司制度意见书》,认为“土司制度本系封建余孽,早应废除“,“土司制度实系国家之毒瘤,割治愈迟,溃伤愈大“,希望“政府当机立断,以一团之众进驻腾龙边区,解除土司武装,实行设立县治“。

    云南省政府也曾推出了《云南各设治局改县方案》,准备将梁河盈江两设治局合并改设一县。

    但同时又说:“至于土司制度,亦为法制所不许,本应令饬一律废除,惟现值剿匪戡乱时间,地方尚未安定,拟仍采取逐渐改废办法,俟土司出缺,不再准其承袭。”

    这个方案道出了云南省政府对待土司的真实趋向。

    此时,云南省政府越来越陷入内战的泥淖之中,已经无心也无力推行改流的举措了。

    1949年8月,时任滇西军队指挥官余建勋提出了《土司政治制度改革纲要草案》,主张“为适应边地特殊情形,司官制度仍旧保存“,“县局对司署居于监督指导地位,不必强令土司制度与内地完全划一,致生干预。”

    该草案事实上给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改土归流的历史划上了句号。

    综上,这些大致勾勒了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改土归流的历史过程。

    在这一过程,虽然云南地方政府的改流设想最终不了了之,但南甸宣抚司在改流的冲击下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像是土司制度被逐步纳入了国家统一的行政体制之中。

    在南甸土司一统天下的辖区,先后承设了八撮县丞,八撮分治员,八撮县佐,腾冲第六区公所,设治局。

    尤以设治局机构较为完备,初期局内就设有秘书室,第一科(掌管户籍,自治,禁政,风俗),第二科(掌管财政,粮食等),第三科(掌管军事,建设,教育,卫生)。

    此外还设置了政警队,同时,先后曾设过民众办事处,户籍办公室,统运烟收购总站和禁烟协会(这两个机构人员由局署职员及乡镇长组成)

    设治局在基层初设五区,1933年改为十九乡镇,1938年,推行了户口调查,实行保甲制度,将原土司基层行,保,甲,区,乡,镇长,由设治局政组织变革为乡镇委任,初步废除了土司委派的岳尊,田亢头。

    不过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接纳了土司参与政务活动,龚绶曾任禁烟视察员,滇西边区自卫军第二路司令,参议长等。

    至于土司的司法,税赋事务管理权也渐渐向流官政权转移。

    像是1912年,国民军滇西总司令《饬腾冲府知府黄永谦永禁南甸土司管理司法令》中,明确规定,所有一切民刑诉讼案件归腾冲府管理,土司不得再行收受呈词。

    1932年起,梁河设治局逐步掌管了一部分司法权,汉族地区的民刑案件都由设治局受理。

    1935年,又设立了专门受理梁河地区的民刑案件机构——梁河司法处,并明文通知设治局和土司今后无权受理任何民刑案件。

    1933,1934年,梁河设治局截收了土司三大款三万余元1938年,梁河设治局将税收区明确划分为十三个标,由乡镇长征收。

    同时,土司的军事力量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像是1932年,首任设治局长袁恩膏,推行义务兵制,成立民众自卫大队,自兼大队长。

    并限制土司养兵,后经调解,允许土司养兵20名。

    1934年改自卫大队为常备大队,1935年,第一殖边督办署核定给设治局常备队兵额4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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