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食货志如是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听民自买卖”。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呢
且看苏辙在栾城集里的记载,“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
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记载得更详细,“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自来采茶货买,以充衣食,伏缘此茶本非官地所产,乃百姓己物”。
如税户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小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可见,茶园户无论是自耕还是佃耕,自己都可以处理茶叶,“乃百姓己物”,“采茶货卖,以充衣食”,“并送纳诸般税赋”。
正如文献通考所载“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禁其出境”所讲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如淳化年间,茶园户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的,“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风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
“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关报遂处上簿,使客人到彼,画时收卖,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
“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及将合入秦风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回避关报逐处者,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
可见,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才有资格“兴贩“茶叶,还要按规定路线,“逐处上簿”,按时把茶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否则,要受到处罚,”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至
于茶引法的话南宋建炎初,成都路转运判官赵开上书言“榷茶买马五害“,主要叙述了茶马法的弊病。
如易生边患,本钱不易收回,私贩公行等。
于是,在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朝廷就令赵开做“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遂大更茶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
“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
“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
“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
“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
可见,赵开茶引法主要由商人来经营,商人只要执引就可以与园户交易,调动了商人经营茶叶的积极性,促进了茶叶的交换和流通。
政府除了收茶引钱“春七十,夏五十”外,还有“市例,头子钱”,住税,过税等,总收入也不少。
如建炎四年四川茶利为一百七十万,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茶引增至每斤十二千三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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