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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章节目录 第二百六十章 借鉴(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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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年的著作中也有类似反映。正是这些学者的大声疾呼,于是在德国大地上还是小邦林立、战火纷飞之时,威廉占据普鲁士王权后就实行了一种“开明**”的统治,并着手对官吏制度进行改革。

    当时考试制度已在普鲁士运用,如挑选军队中的军法官,就必须采用考试的方法。

    1713年,威廉一世规定所有的法官、律师等都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后任命。

    1737年,考试的范围又扩大了,规定凡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官吏都必须事先通过考试才能任命。

    1743年,菲特烈大帝规定凡到政府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先进行实习,期满1年后经过考试,合格的才可正式录用。

    1770年,政府又颁布法令,对考试内容、范围及其它方面加以补充,规定凡要在政府部门担任高级官员的,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凭,而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考试。

    从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出,18世纪时,德国的文官制度已初具规模了。

    而其官吏制度的核心就是考试制度的运用,无疑是借鉴了中国的传统科举制度,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精髓平等竞争、公开考试。

    此后,德国的文官制度虽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行之有效的文官制度并未作多大变动,德国的魏玛宪法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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